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云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蔡家关长坡贵工程附54号。
法定代表人:蒙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蓉,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xxxx公司。住所地:凯里经济开发区金源西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全x。
申请执行人贵阳云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xx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01民初23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即:1.贵州xxxx公司自2020年5月起在每月20日前(同时在贵阳云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方向贵州xxxx公司出具相应额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贵阳云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万元(其中5月份支付4.5万元),直至支付完24.5万元为止;2.贵州xxxx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约支付,贵阳云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欠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贵州xxxx公司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24日起,以24.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3.贵阳云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垫缴案件受理费3043元。2020年5月20日前支付给贵阳云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尚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按照法律规定,贵州xxxx公司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575元。
执行过程中,贵州xxxx公司称其已支付案件款24.5万元及诉讼费3043元,仅逾期一点点时间,并向本院提交相应付款凭证。贵阳云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仅要求贵州xxxx公司在支付4万元,本案按执行完毕处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xxxx公司银行存款43575.00元(含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贵阳云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40000.00元、本案执行费357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顺钰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贺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