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执1370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云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蔡家关长坡贵工路附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22113154R。
 法定代表人:蒙军,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毛蓉,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男,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珠藏镇龙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5009664882Q。
 负责人:陈亚非,该镇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斌,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贵阳云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阳云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贵阳云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524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黎 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彭兴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