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通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通变压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锦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财保88号 申请人:***通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安然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中山市锦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槎桥路***综合楼1号楼5楼507之二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通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锦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通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锦华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通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锦华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