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59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大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安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大吴街道***2号东路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大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大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兰州大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兰州大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剩余1370元退还上诉人兰州大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