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通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通变压器有限公司、哈尔滨卓尚电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执1743号 申请执行人:***通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卓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通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卓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苏0391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哈尔滨卓尚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通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1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2021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二、哈尔滨卓尚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通变压器有限公司补偿金人民币18000元;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就已履行的部分向哈尔滨卓尚电气有限公司追偿。因哈尔滨卓尚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通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0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后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哈尔滨卓尚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扣划***名下银行存款489.21元并转作执行费。 2、经查询,无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可供执行。 3、经查询,***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保险业务,本院派员前往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扣划保险的剩余价值至本案账户。 4、本院委托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调查哈尔滨卓尚电气有限公司的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景江东路1261-1号4层81号,该公司已经不在上述地址经营,上述地址现为黑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本院委托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丰田牌小型车辆。 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489.21元。 三、因哈尔滨卓尚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其名下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391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