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通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通变压器有限公司、盈江县云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执1744号 申请执行人:***通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盈江县云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州盈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州盈江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州盈江县。 ***通变压器有限公司与盈江县云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苏0391民初1080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如下协议进行了确认:一、双方确认欠款金额是1286000元,自2021年5月起盈江县云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每月16日前还款128600元,直至2022年2月16日前全部还清;二、律师费4000***江县云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随最后一笔款项一并支付给***通变压器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自愿放弃;三、如盈江县云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支付违约金150000元,同时***通变压器有限公司就剩余未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956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60.5元,由盈江县云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随最后一笔案款一并给付。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盈江县云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通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68760.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盈江县云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9月16日、2021年12月3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后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账号存款余额1216.48元,本院已扣划1216.48元;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存款余额20902.35元,本院已扣划20902.35元;中国工商银行36×××85账户存款余额939.47元,本院已扣划939.47元;光大银行38×××83账户存款余额5927.59元,本院已扣划5927.59元。**被执行人***名下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010001256648198账户存款余额586.21元,本院已扣划585.69元;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存款余额340.68元,本院已扣划340.68元。其中,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348.68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29563.58元。 2、**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存款余额0元,中国工商银行36×××85账户存款余额0元,光大银行38×××83账户存款余额0元,中国工商银行36×××73账户存款余额227.25元,交通银行40×××09账户存款余额10.75元,中国民生银行50×××35账户存款余额1.75元,中国建设银行5324270069462023_156_1账户存款余额3.44元,中国银行643164644037CNY0账户存款余额6.48元,中信银行7444310192011281711_000001账户存款余额10.57元,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9月16日,冻结期限为一年;***名下财付通支付账号存款余额0元,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2月9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3、**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85账户存款余额776.76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5×××78账户存款余额0元,上述账户均因其他案件被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9月16日,冻结期限为一年;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010001256648198账户存款余额0.52元,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存款余额0元,中国工商银行20×××36账户存款余额16.38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64账户存款余额0元,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9月16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4、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广东省梅州市××美景城××区××房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起始日期2021年12月7日,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5、经查询,无盈江县云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证券可供执行。 6、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云N×××××号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查封起始日期2021年12月1日,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粤M×××××号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查封起始日期2021年12月7日,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7、**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三、执行中,本院委托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盈江县云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调查无果。 四、2022年2月16日,因被执行人盈江县云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29563.58元,执行费已收取348.6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391民初1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权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