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沙镇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秭归县沙镇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527执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沙镇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308886032,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建东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秭归县沙镇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鄂0527民初197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0月25日,双方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定于2022年11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剩余款项定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鉴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对执行事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鄂0527执6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