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3604号
原告:西安泰斯特智能测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中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5020558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宜兴市信益涂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宜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911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泰斯特智能测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斯特公司)诉被告宜兴市信益涂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益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泰斯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2元,由原告泰斯特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