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泰斯特智能测控有限责任公司

13604西安泰斯特智能测控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兴市信益涂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3604号 原告:西安泰斯特智能测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中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5020558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宜兴市信益涂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宜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911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泰斯特智能测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斯特公司)诉被告宜兴市信益涂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益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泰斯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2元,由原告泰斯特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