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7098号
原告:西安泰斯特智能测控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晓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顺通机动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泰斯特智能测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庆阳顺通机动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西安泰斯特智能测控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泰斯特智能测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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