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3执25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泰斯特智能测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西安泰斯特智能测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13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XX街XX花园XX栋XX层XX单元XX室房产一套,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1140914元及迟延利息。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25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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