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泰斯特智能测控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顺通机动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5242号
原告:西安泰斯特智能测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晓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顺通机动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泰斯特智能测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庆阳顺通机动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泰斯特智能测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70元减半收取48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