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6863号
原告:常熟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2。
原告常熟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常熟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常熟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