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91民初2925号
申请人:常熟市华丽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0548699L,住所地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金都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涌鑫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571429302P,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熟市华丽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涌鑫地产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熟市华丽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盐城涌鑫地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2万元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熟市华丽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涌鑫地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120元,由申请人常熟市华丽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日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