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5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联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上诉人上***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1民初6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上***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