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中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执异46号 异议人(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中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中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6日裁定查封中吕公司名下房产及银行账户,异议人中吕公司对查封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保全申请人振华公司申请保全的标的额为628万元,而法院查封的异议人名下房产在2016年时评估价值就达669.69万元,远远超出诉讼保全的标的。法院查封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的行为属于超标的查封,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名下财产超标的部分的查封措施。 本院查明,2020年4月13日,振华公司以中吕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中吕公司价值6288968.5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6日作出(2020)苏0681民初2007号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中吕公司名下位于本市××路××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32202、032020),并冻结中吕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江苏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 另查明,中吕公司名下位于本市××路××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32202、032020),建筑面积为1868.03平方米,土地面积为1576.8平方米。2016年6月23日,江苏海正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作出房地产评估报告,结论为:公开市场价值669.69万元(含土地价值160万元)。该房产在本案查封时无抵押与其他查封登记。 审查过程中,对被保全人名下各银行账户中已冻结到的银行存款共计231016.69元,被保全人同意将款项全部并入其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帐户,该账户由法院继续冻结。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法院查封被保全人的财产,应以保全申请人所主张的债权额为限。本案中振华公司申请保全的标的额为628万元,被保全人中吕公司名下不动产的价值即可满足申请保全人的保全金额,故对被保全人名下其他财产的冻结属超标的保全,应予解除。异议人同意将法院已冻结的银行存款并入浦发银行账户继续冻结,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异议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中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下列银行账户的冻结:江苏银行503******741、中国建设银行320******172—1、中国建设银行32*******25—1、兴业银行40********087、中国建设银行32********34—1、中国民生银行49*********428、中国工商银行11**********15。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黄 生 审判员 史 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