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常熟市虹桥铸钢有限公司、上某某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72民初800号 原告:常熟市虹桥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淼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船舶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金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虹桥铸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桥公司)与被告上***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扬州金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昇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虹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振华公司、金昇公司赔偿虹桥公司损失394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振华公司、金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3日,振华公司签收了虹桥公司加工的桥架固定插销座4件计394750元。该批加工件系依据虹桥公司与金昇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所送,为虹桥公司所有权保留产品。因金昇公司未付货款,虹桥公司提出取回该批加工件,但得知已在振华公司处毁损、灭失。振华公司、金昇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故虹桥公司特提起侵权之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9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84破申20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常熟市常丰金属炉料销售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金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此,虹桥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振华公司、金昇公司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受理金昇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法院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宁 书 记 员 ***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