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兴达盛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晋0109执575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兴达盛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永瑞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西大宗仓储(阜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宝茂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兴达盛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永瑞嘉实业有限公司、辽西大宗仓储(阜新)有限公司、山西宝茂特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晋01民终7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0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400.0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575609.04元。至此,山西兴达盛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晋01民终7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zdqz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