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4541号
申请人: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5,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狄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腾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D,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职务不详。
申请人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价值7500000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75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价值75000000元的财产(保全范围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