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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都与昆明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2民初8778号 原告:***,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李某,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昆明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李某、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李某、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李某、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493元,实际应收25元由原告***承担,另3468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