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24民初1097号
原告:周某,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1875,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上上路85号16-5-1室。
法定代表人:狄某。
被告:张某,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原告周某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周某自愿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