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2民初9848号
原告: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巨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系内蒙古巨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收案后,原告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呼和浩特市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呼和浩特市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对呼和浩特市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72.5元,原告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