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4172号 原告: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