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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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9324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网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GCBL_[00:36:00]GCBL_[00:02:15]
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街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内蒙古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7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52.5元,由原告内蒙古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