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皓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102民初918号 原告:内蒙古皓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镇恼包村110国道高速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和浩特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二法律服务所。 被告: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街74号(供电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皓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皓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皓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皓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5元,由原告内蒙古皓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