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5民初13582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鸿信光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路学府康都A座10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兴鸿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盈创动力大厦1号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鸿信光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兴鸿信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后,原告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