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铉力和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121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万正尚都4幢12层12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铉力和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58号内蒙古农资经营服务信息大楼十一层7013、1012、1103、1102、110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内蒙古铉力和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据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121民初2362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标的为1693267.10元及利息。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天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铉力和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等信息,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冻结,于2024年3月15日到期。因被执行人账户为轮候冻结或仅有零星存款,故无法扣划。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在土默特左旗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铉力和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工业区××街××、工农路东土地(宗地编号:土左一呼开收储挂201642号),查封期限三年(从2023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如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1693267.1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 本院工作人员在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财产线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蒙古铉力和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