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9536号 原告:***,男,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四杜村南巷队74号,身份证号码3411261992********。 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001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