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02民初7510号之一
原告:安徽福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08号古井百花大厦A座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4447047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徽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振兴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9X2K76。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0012L。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原告安徽福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徽川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2024年2月4日,原告安徽福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福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34元,由原告安徽福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