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车辆湖北省有限公司

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工车辆湖北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0民初9439号 原告: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中工车辆湖北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工车辆湖北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