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0民初9439号
原告: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中工车辆湖北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工车辆湖北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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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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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