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0民初8346号之一
原告:天禾电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雪莲路16号B5-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同硕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诺德中心1号楼19层(电梯楼层22层)01、02、03、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禾电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同硕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天禾电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禾电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禾电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9元、保全费571元,共计1160元,由原告天禾电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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