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621民初234号
原告:***,男,藏族,住玛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魁、张世亮,青海阿尼玛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通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北大科技园创业大厦A座5楼533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7758622554。
法定代表人:谢天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通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计4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索 南 措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才恒闹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