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民初2442-3号
原告:四川欣和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莱蒙都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3503XL。
法定代表人:孙启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英,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遵道场镇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71443111X3。
法定代表人:朱永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如学,四川凯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琼,四川凯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欣和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张文淼
审 判 员 蒋澍云
人民陪审员 雒朝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