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双桥执字第26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承德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大石庙偏领地质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市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大石庙庄头营卧龙山庄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承德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市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3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承德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承德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承德公司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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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