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江锦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江锦泽工程有限公司与巨成合(北京)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24716号
申请人:北京中江锦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迎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8251507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巨成合(北京)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06683502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中江锦泽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巨成合(北京)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北京中江锦泽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江锦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巨成合(北京)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9969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1017元,由申请人北京中江锦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幸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