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7民初7409号
原告:北京中江锦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民迎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8251507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江锦泽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289268。
法定代表人:**元,总经理。
原告北京中江锦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中江锦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江锦泽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意见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江锦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万**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