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江锦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江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39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罗瑞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女,199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爱军,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江锦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民迎路5号。
法定代表人:徐华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有辉,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中江锦泽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江锦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北京中江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1万元并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曾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