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1163号
原告:北京中江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民迎路5号。
法定代表人:徐华成。
被告:北京***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9号10号楼2层206室。
法定代表人:秋吉松。
原告北京中江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运餐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中江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06元,由原告北京中江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蒙 镭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纪太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