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桂0821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宝水村委会蒋村三队75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0********。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9号广西建工大厦2号楼第20-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169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安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898224595Q。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桂0821民初12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两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511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执行费667元。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足额冻结并于2025年3月10日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3281元至本院标的款专用账户。本院将扣除本案执行费667元,剩余52614元(包括本金51120元和迟延利息149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债务。
本院认为,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桂0821民初129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桂0821民初12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