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政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政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签订调解书当日起10天内一次性向***赔付人民币十四万整,支付方式为通过银行转账汇款至***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该费用已包含后续医疗费用、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法律规定应赔偿的项目。若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该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在签订调解书当日***将之前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70316.1元医疗费发票原件交付给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的义务后,***不得就本次意外伤害事故追究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司机***的任何责任。
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广州市嘉卉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