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名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四季瑞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402执15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名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16号楼6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5131590M。
法定代表人:唐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海光,广西锦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四季瑞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6号皓月大厦14楼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59427267H。
法定代表人:万国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崇左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丽江新区经四路与纬三路交汇处东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5794180429。
法定代表人:万国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名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四季瑞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崇左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402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四季瑞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崇左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名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广西四季瑞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崇左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以下义务:1.被执行广西崇左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名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48661.62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为5883.62元,之后的利息以1693198.55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执行人广西崇左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名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返还质保金利息(利息以555463.0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从2020年1月1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3.被执行人广西四季瑞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西崇左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执行人广西崇左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四季瑞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名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一审案件受理受理费24836元、鉴定费74327.85元;5.被执行人广西崇左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四季瑞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名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以上述工程款本金、质保金、受理费、鉴定费等各项合计2903288.54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8日起计至两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上述债务完毕时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已于2022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四季瑞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崇左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发起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股权、证券、车辆、公积金、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全面调查,并派员去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户籍地)进行调查走访。
二、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账户予以冻结,但无存款可供执行。
三、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无法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人身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已得执行款0元,未执行金额为工程款本金、质保金、受理费、鉴定费等各项合计2903288.5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25689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志华
审 判 员 伍思胜
审 判 员 黄新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陆振涛
书 记 员 邓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