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1民初176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华,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和润机动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百育镇九合村那戈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0595229036。
法定代表人:梁海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名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3号楼一层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5131590M。
法定代表人:唐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冯为,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与被告广西和润机动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名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北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