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481民初1406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4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
原告:覃梅桂,女,1967年9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
原告:***,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
原告:***,男,1962年3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
四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方意远(凭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被告:**,男,1971年7月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名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3号楼一层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5131590M。
法定代表人:唐洁。
原告***、覃梅桂、***、***诉被告***、**、名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覃梅桂、***、***于2021年12月15日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覃梅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覃梅桂、***、***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781元,由***、覃梅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