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2民初16889号
原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
被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某。
第三人:陈某。
原告浙江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