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弘卓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浩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弘卓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2民初3887号 原告:义乌浩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四通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弘卓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B6幢8楼8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义乌浩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弘卓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义乌浩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义乌浩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