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2民初3887号
原告:义乌浩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四通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弘卓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B6幢8楼8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义乌浩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弘卓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义乌浩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义乌浩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