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2321号
原告:中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州德海水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倪福场,总经理。
原告中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德海水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崔来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