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022号
原告:廊坊东治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东治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东治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东治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东治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廊坊东治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