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乙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荣平安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乙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3民初1430号
原告上海荣平安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乙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跃进南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荣平安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乙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荣平安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荣平安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