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81民初1856号
原告:广汉市唯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人和街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81MA7LX0WE7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浏阳路东二段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561592。
原告广汉市唯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汉市唯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5年4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市唯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市唯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9元,由原告广汉市唯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