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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1095号 原告:***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23幢4楼(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经开区拓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