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1095号
原告:***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23幢4楼(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经开区拓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