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洛斯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郑明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21576号 原告:****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23幢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郑明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1023号808室。 原告****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郑明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