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21576号
原告:****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23幢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郑明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1023号808室。
原告****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郑明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